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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取消资金管理费用 央行等部门多措并举帮助中小微企业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20-06-05 06:56

6月1日,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央行新推出两个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一个是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另一个是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为此,央行还联合银保监会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


同一日,央行会同银保监会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释放更多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


在此之前,央行与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取消多项收费项目和一些不合理条件,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小微企还本付息应延尽延


前期,央行推出了3000亿元抗疫专项再贷款和1.5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还本付息压力,央行还会同银保监会出台了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政策,最长可延期至今年6月30日。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


这意味着,今年年内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均可以享受一次延期还本付息。只要普惠小微企业在申请延期的同时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即对其贷款本息进行延期,做到“应延尽延”。之前已经享受过展期政策的贷款也可以享受这一政策。预计延期政策可覆盖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约7万亿元。


为了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央行创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提供400亿元再贷款资金,通过特定目的工具与地方法人银行签订利率互换协议的方式,向地方法人银行提供激励,激励资金约为地方法人银行延期贷款本金的1%,预计可以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延期贷款本金约3.7万亿元。


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为缓解小微企业缺乏抵押担保的痛点,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央行同时还创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提供4000亿元再贷款资金,与地方法人银行签订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合同,向地方法人银行提供优惠资金支持。


信助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


近年来银保行业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


为此,《通知》取消了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明确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依据《通知》,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通知》要求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要求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不得增加企业融资费用


《通知》提出,银行应根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确定与信贷相关的增信和专业服务安排,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推高融资综合成本。银行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


银行对企业垫付抵押登记费采取报销制的,应建立费用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跟进。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银行应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引入差异化的强制执行公证安排,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与借款企业约定强制执行公证费承担方式,不得强制转嫁费用。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主动承担强制执行公证费;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对于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产品,增加企业融资负担。融资担保公司应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确需引入反担保措施的,应综合评估企业实际担保成本。


《通知》同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不得利用协议定价方式收取高于合理水平的费用。应细化收费制度执行要求,针对不同适用情形实行差异化处理,避免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一刀切”。在业务合同中列明服务内容、价格和收费方式等,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收取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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